(2017)吉2424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庆林与李学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林,李学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479号原告王庆林,男,汉族,个体,现住汪清县。被告李学龙,男,朝鲜族,农民,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林诉被告李学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林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庆林负担。审判员 王维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文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