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李生保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生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54号罪犯李生保,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怀中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生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一终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李生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2日起至2026年10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2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3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李生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李生保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生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94.2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生保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生保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6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凡田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