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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韩希存与韩西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希存,韩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851号申请执行人韩希存,男,194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被执行人韩西胜,地址唐山市。本院在执行韩希存与韩西胜物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韩西胜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韩西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韩希存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203民初2899号判决书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静超审判员吕小勇审判员郭万池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吕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