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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101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申、王宏伟、毕宏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申,王宏伟,王宏伟的辩护人朱立明,毕宏斌,毕宏斌的辩护人苏国山

案由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101刑初19号公诉机关长春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王申,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圆通快递敦化站快递员,户籍地:吉林省敦化市。因涉嫌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宏伟,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大学文化,系吉林市学倍嘉教育机构教师,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因涉嫌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7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宏伟的辩护人朱立明,系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毕宏斌,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因涉嫌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毕宏斌的辩护人苏国山,系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长铁检刑检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申、王宏伟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告人毕宏斌犯伪造有价票证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锦锋、代理检察员刘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申、王宏伟、毕宏斌及王宏伟的辩护人朱立明、毕宏斌的辩护人苏国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1月初,被告人王申伙同王宏伟、毕宏斌,伪造了六张火车票,倒卖给白某,票面价值合计人民币7239元,现车票已被公安机关追回。2、2016年12月下旬,被告人王申伙同王宏伟、毕宏斌,伪造了两张火车票,倒卖给黄某1,票面价值合计人民币937元,现车票无法追回。3、2016年12月下旬,被告人王申伙同王宏伟、毕宏斌,伪造了四张火车票,倒卖给沈某,票面价值合计人民币677元,现车票已被公安机关追回。4、2016年12月中旬,被告人王申伙同王宏伟、毕宏斌,伪造了一张火车票,倒卖给李某1,票面价值人民币237.5元,现车票已被公安机关追回。5、2016年12月中旬,被告人王申伙同王宏伟、毕宏斌,伪造了五张火车票,倒卖给孙某,票面价值合计人民币541元,现车票已被公安机关追回。6、2016年12月中旬,被告人王申伙同王宏伟、毕宏斌,伪造了七张火车票,倒卖给王某。其中,王某本人购买一张火车票,票面价值人民币88元;其余六张为王某替其同事黄某2购买,票面价值合计人民币2379.5元,现车票已被公安机关追回。综上,被告人王申、王宏伟、毕宏斌伪造、倒卖的火车票总计25张,涉案价值总计人民币12099元。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初,被告人毕宏斌伪造了六张火车票,由王申、王宏伟提供了买家信息,将上述火车票倒卖给白某,票面价值合计人民币7239元,现车票已被公安机关追回。2、2016年12月下旬,被告人毕宏斌伪造了两张火车票,由王申、王宏伟提供了买家信息,将上述火车票倒卖给黄某1,票面价值合计人民币937元,现车票无法追回。3、2016年12月下旬,被告人毕宏斌伪造了四张火车票,由王申、王宏伟提供了买家信息,将上述火车票倒卖给沈某,票面价值合计人民币677元,现车票已被公安机关追回。4、2016年12月中旬,被告人毕宏斌伪造了一张火车票,由王申、王宏伟提供了买家信息,将上述火车票倒卖给李某1,票面价值人民币237.5元,现车票已被公安机关追回。5、2016年12月中旬,被告人毕宏斌伪造了五张火车票,由王申、王宏伟提供了买家信息,将上述火车票倒卖给孙某,票面价值合计人民币541元,现车票已被公安机关追回。6、2016年12月中旬,被告人毕宏斌伪造了七张火车票,由王申、王宏伟提供了买家信息,将上述火车票倒卖给王某。其中,王某本人购买一张火车票,票面价值人民币88元;其余六张为王某替其同事黄某2购买,票面价值合计人民币2379.5元,现车票已被公安机关追回。综上,被告人毕宏斌共伪造火车票25张并倒卖,被告人王申、王宏伟参与倒卖上述伪造的火车票,三被告人涉案价值总计人民币12099元。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依法就本案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王申一部VIVO牌手机事宜对王申进行了讯问核实,其承认曾用此部手机用于本案中倒卖假火车票和收受相关钱款;就本案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王宏伟蓝色空白磁介质票底553张、一部金色直板苹果6手机、一部LETV牌直板手机、一台黑色清华同方笔记本电脑、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对王宏伟进行了讯问核实,王宏伟承认将部分涉案赃款转移到该建设银行卡中,用金色直板苹果6手机做倒卖假火车票的事,用黑色清华同方笔记本电脑存储了公安机关扣押的553张空白票底的照片,没做与本案倒卖火车票有关的事,而LETV牌直板手机只是用于他日常的教学工作与学校联系,与本案无关。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申、王宏伟、毕宏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台式电脑一部、VIVO牌手机一部、553张蓝色空白磁介质火车票票底、金色直板苹果6手机一部、黑色清华同方笔记本电脑一台、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手机卡及相关物证照片,书证王申签署的网站优化协议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接受证据清单、山东中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白某、沈某、李某1、苏某、黄某1、李某2、孙某、王某、黄某2、孟某的证言,被告人王申、王宏伟、毕宏斌的供述,电子数据QQ聊天记录截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毕宏斌伪造有价票证并进行倒卖,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被告人王申、王宏伟购买伪造的有价票证并进行倒卖,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申、王宏伟、毕宏斌在倒卖有价票证方面成立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积极交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均可依法及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朱立明、苏国山提出的被告人王宏伟、毕宏斌均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积极交纳罚金,请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从轻处罚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对有价票证的管理秩序,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申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二、被告人王宏伟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三、被告人毕宏斌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四、本案扣押的被告人王申持有的机箱名为磐驰的白色电脑组装机一台、VIVO牌手机一部,王宏伟持有的553张蓝色空白磁介质火车票票底、一部苹果6手机、一台黑色清华同方笔记本电脑、一张中国建设银卡,毕宏斌持有的一张手机卡,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韩艳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玉兰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