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39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蒲某某,女。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依法作出(2017)陕0326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到期案款20900元(其中抚养费200元/月*12月=2400元;17000元债权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之姐所借6000元由其姐偿还王某某,蒲某某实际应支付11000元;保险7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将案款完全履行,申请人如数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3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舰舟审判员 同列红审判员 王贵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粉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