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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289董晓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晓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28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晓雨,男,1989年11月8日生,满族,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董晓雨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晓雨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俊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晓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董晓雨至苏州市相城区采莲广场魅力金座KTV办公室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价值人民币1400元的中华香烟2条及散装香烟若干。上述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3400元。被告人董晓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董晓雨与被害单位达成退赔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晓雨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董晓雨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书证谅解书,证人武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晓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董晓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晓雨与被害单位达成退赔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晓雨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乾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