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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3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法广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法广,张考印,张挽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3824号申请执行人陈法广,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考印,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挽青,女,1989年6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陈法广与张考印、张挽青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张考印、张挽青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房屋,本院已执行回案款300万元(已发还),剩余300万元的利息部分未能执行,于2017年5月18日在北京市车辆管理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张考印名下×××车、×××车、×××车、×××车,查封期限至2019年5月17日止(未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考印、张挽青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小滨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明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