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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冯中国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中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207号罪犯冯中国,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2009)怀中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中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复字第10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34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冯中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11月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71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冯中国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34年5月3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冯中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冯中国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冯中国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冯中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得分130.9分。累计违规扣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改造总结鉴定表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冯中国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悔改表现,鉴于其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且有违规扣分,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中国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3年1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陈青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