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18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赞团、王绪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赞团,王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8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赞团,男,汉族,1959年9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王绪武,男,汉族,1975年10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赞团与被执行人王绪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赞团与王绪武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211民初94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文胜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代理审判员 黄永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聪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