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赵永春与孙彩亭健康权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2执581号申请执行人:赵永春,女。被执行人:孙彩亭,女。申请执行人赵永春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赵永春与孙彩亭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474.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主动到庭履行给付标的款3000元,申请执行人对剩余部分及迟延履行金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5月22日支取上述标的款3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赵永春与孙彩亭健康权纠纷一案的(2017)鲁1122执581号案件按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