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洛阳洛冷制冷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洛阳洛冷制冷机械有限公司,洛阳慈吉胶带制品有限公司,丁国荪,王京,龚国民,丁肖慧,郭晨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44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43号。负责人:刘富国,行长。被申请人:洛阳洛冷制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河洛大道13号。法定代表人:丁国荪。被申请人:洛阳慈吉胶带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利科技园道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龚国民。被申请人:丁国荪,男,汉族,1958年11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现住洛阳市新区。被申请人:王京,女,汉族,1979年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住洛阳市新区。被申请人:龚国民,男,汉族,1955年1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现住洛阳市吉利区。被申请人:丁肖慧,女,汉族,1984年2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现住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郭晨怿,男,汉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住洛阳市西工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被告洛阳洛冷制冷机械有限公司、洛阳慈吉胶带制品有限公司、丁国荪、王京、龚国民、丁肖慧、郭晨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洛阳洛冷制冷机械有限公司、洛阳慈吉胶带制品有限公司、丁国荪、王京、龚国民、丁肖慧、郭晨怿银行存款1000万元予以冻结,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资产100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洛冷制冷机械有限公司、洛阳慈吉胶带制品有限公司、丁国荪、王京、龚国民、丁肖慧、郭晨怿银行存款100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海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