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忠伦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忠伦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97号罪犯黄忠伦,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2009)怀中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忠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贵子、杨学英经济损失89940.68元。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审理期间,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抗诉不当,要求撤回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360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抗诉,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以(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34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忠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12月2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85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黄忠伦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33年6月2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黄忠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黄忠伦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黄忠伦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忠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20分。因违规被扣0.3分。民事赔偿部分已履行三万元,剩余部分经协商由罪犯黄忠伦出狱以后予以赔偿。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调解协议及收条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黄忠伦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并已履行部分民事赔偿义务,确有一定悔改表现,鉴于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忠伦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2年10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陈青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