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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顺堂与易战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顺堂,易战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712号原告江顺堂,男,195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易战伟,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顺堂诉被告易战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顺堂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易战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顺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顺堂撤回对被告易战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顺堂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抄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