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余洪品申请执行王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洪品,王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余洪品,男,196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原盘县。被执行人王邦荣,男,1987年9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原盘县。余洪品申请执行王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黔0222民初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余洪品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邦荣应支付申请人借款本息40000.0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邦荣有贵B**号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邦荣的贵B**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不允许年审。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甘琦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