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诉被告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闫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190号原告:朱某,男,生于1976年2月19日,住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被告:闫某,男,生于1958年9月15日,住南江县南江镇。原告朱某与被告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朱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毛 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玉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