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婷与王昊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婷,王昊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91民初476号原告:刘婷,女,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王昊,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刘婷与被告王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婷负担。审判员 宗卓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韵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