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徐建华、张天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华,张天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448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华,男,195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会亮,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书林,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天亮,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关于徐建华与张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鄂0107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建华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当日依法受理。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张天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徐建华返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2009年5月11日起自2017年5月8日止的利息24,664.39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向申请执行人徐建华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从2017年5月9日起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3、负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56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76元。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天亮的银行存款77,100.39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永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增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