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民终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丽娟、吴家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丽娟,吴家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终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娟,女,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昌,男,195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家广,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上诉人陈丽娟因与被上诉人吴家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始兴县人民法院(2016)粤0222民初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吴家广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其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吴家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始兴县人民法院(2016)粤0222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吴家广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家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吴家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向荣审判员 陈东阳审判员 李琼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