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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方正南、胡宏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正南,胡宏伟,潘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方正南,男,1960年4月29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胡宏伟,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潘爱珍,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作出(2017)浙0127执1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宏伟名下所有的众泰牌机动车,车牌照号为浙A×××××,现因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宏伟名下所有的众泰牌机动车,车牌照为浙A×××××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智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海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