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方正南、胡宏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正南,胡宏伟,潘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方正南,男,1960年4月29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胡宏伟,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潘爱珍,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作出(2017)浙0127执1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宏伟名下所有的众泰牌机动车,车牌照号为浙A×××××,现因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宏伟名下所有的众泰牌机动车,车牌照为浙A×××××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智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海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