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济南鼎隆典当有限公司与杨慧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鼎隆典当有限公司,杨慧,张文国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2745号原告:济南鼎隆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潘建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平、田宁,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慧,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张文国,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济南鼎隆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慧、张文国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济南鼎隆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鼎隆典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鼎隆典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990元,减半收取计5995元,由原告济南鼎隆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邢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