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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初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济南鼎隆典当有限公司与杨慧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鼎隆典当有限公司,杨慧,张文国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2745号原告:济南鼎隆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潘建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平、田宁,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慧,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张文国,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济南鼎隆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慧、张文国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济南鼎隆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鼎隆典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鼎隆典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990元,减半收取计5995元,由原告济南鼎隆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邢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