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申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素霞、赵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素霞,赵柱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1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素霞,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范兴义,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柱,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再审申请人张素霞因与被申请人赵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民终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素霞申请再审称:(一)约定的条件未成就原因在于赵柱阻止施工,赵柱应支付所欠30000元装修款。(二)二审法院程序违法。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张素霞申请再审称约定的条件未成就原因在于赵柱阻止施工,赵柱应支付所欠30000元装修款的问题。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中,张素霞与赵柱于2014年12月28日重新约定了装修费用的支付条件,即张素霞将万豪宾馆防水修好,后因双方发生纠纷,张素霞并未完成该防水维修工程,双方约定的条件未完成,该合同并未生效。张素霞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并未提交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赵柱为自己的利益故意阻止其将万豪宾馆防水修好,故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关于张素霞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程序违法的问题。经审查,二审法院审理程序并无不当。综上,张素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素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张 冰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