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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闫保德与韩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保德,韩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闫保德,男,1962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韩安平,男,1962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闫保德与韩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闫保德依据生效的(2015)华民初字第014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2016年6月30日前应归还的借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受理后,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将借款5000元归还申请执行人。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华民初字第01497号民事调解书中“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原告闫保德归还5000元”之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