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行申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南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汤雄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7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路267号。法定代表人黄承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斌,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湖南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长沙市天心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一段669号。法定代表人文丽霞,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路18号。原审第三人汤雄波,男,195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再审申请人湖南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诉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行终4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湖南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工伤认定中存在受理不当,未履行告知举证义务,没有调查核实汤雄波受伤事实,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工伤认定等程序违法的情形,复议机关维持工伤认定决定错误,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违法,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审第三人汤雄波入职成为湖南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期间,受公司指派在湖南省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疏通维修堵塞的排水沟时,被旁边搁置的水泥盖板压到脚面××事实××长沙市工伤认定申请表,郭姿、谢枝江的证明,劳动合同书,汤雄波因公负伤事故经过等证据证明,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汤雄波的工伤认定程序中存在受理时间填写有误、超期限作出工伤认定等行政程序瑕疵的情形,但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没有造成实际影响,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的复议决定亦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原审法院在经当事人各方同意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有法律依据。综上,湖南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南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帅审判员 潘 兵审判员 龚金真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