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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4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行与杨志荣、严宏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行,杨志荣,严宏伟,李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民初87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行,住所地:华亭县仪洲大道鸿昊盛府2-(7-10)号。负责人:高俊,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龙,男,该行办公室主任。被告:杨志荣,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住华亭县。被告:严宏伟,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住华亭县。被告:李文,男,1969年5月8日出生,住华亭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行与被告杨志荣、严宏伟、李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66元,减半收取计78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马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小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