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1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鲍儒林与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儒林,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95号申请执行人:鲍儒林,男性,1959年7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大方县奢香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谭小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鲍儒林与大方县南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其它法院查封、冻结,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该事实已确认并签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徐德彬审判员  唐 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