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侯德堂犯非法种植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德堂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2刑初218号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德堂,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德堂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德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被告人侯德堂明知是罂粟种子的情况下,在其自家承包地里种植罂粟,2017年4月14日被三台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查获并予以铲除,数量为965株。经鉴定:侯德堂种植的植株物种名称为罂粟。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德堂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侯德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侯德堂明知是罂粟种子的情况下,在其自家承包地里种植罂粟,2017年4月14日被三台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查获并���以铲除,数量为965株。经鉴定:侯德堂种植的植株物种名称为罂粟。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德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羊某某、侯某某、侯某某1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侯德堂的户籍证明,被告人侯德堂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德堂违反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侯德堂主观恶性不深,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德堂犯非���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爱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裴玉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