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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伟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3刑初10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伟成,男,1997年11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涡阳县石弓镇。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执行未获),同年3月17日被该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伟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伟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伟成盗窃他人手机一部并将该手机支付宝余额内的3900元盗走,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5879元,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刘伟成具有坦白情节,建��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伟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0日零时许,被告人刘伟成在阜阳市颍东区“新乐网吧”内上网,趁被害人郭某熟睡之机,将郭某放在电脑桌上的华为NOVA型手机盗走。被告人刘伟成根据郭某手机内存储的身份证照片、银行卡信息,通过身份证加手机验证码的方式修改了郭某手机支付宝密码,先将余额宝中的9000元转至支付宝,后分五次将其中的3900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内。后刘伟成将该手机以8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979元。另查明,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刘伟成被浙江省杭州铁路公安处杭州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被临时羁押于杭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伟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人口信息表、归案说明及羁押期限证明、转账记录、账单详情、前科查询,被害人郭某的陈述,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东价认定[2017]2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成主观恶性较轻,因一念贪欲而产生犯意,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58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对公诉人的该项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伟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刘伟成退赔被害人郭某经济损失5879元。上述罚金及退赔款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丁晓倩二〇��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李田艳书记员付广兰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的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