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胡某某1申请宣告胡某某3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胡某某1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03民特16号申请人:陈某某,女。申请人:胡某某1,男。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2(系二申请人之女)。申请人陈某某、胡某某1申请宣告胡某某3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陈某某、胡某某1称,请求宣告胡某某3死亡。事实理由:胡某某3系申请人的儿子,有智力障碍,于1989年7月外出后一直未归,且与家人及亲戚朋友从未联系过,下落不明。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胡某某3,男,系申请人陈某某、胡某某1的儿子。胡某某3于1989年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多方查寻,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陈某某、胡某某1申请宣告胡某某3死亡后,本��于2016年5月22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胡某某3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胡某某3仍然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德阳重工园区管理委员会珠江西路社区居委会证明、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珠江路派出证明、德阳报1989年9月5日寻人启事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离家出走数年。本院认为,胡某某3离家出走数年无音讯,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后,胡某某3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陈某某、胡某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某某3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霍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越洋书记��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