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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19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马正国、马华良、杨恒与杨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正国,马华良,杨恒,杨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19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正国,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马华良,男,195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恒,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东海,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苗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正国、马华良、杨恒与被执行人杨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111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杨东海名下位于香樟路460号德馨园K11栋101房(产权证号:7080827**),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协商,目前正在协商中��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翰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