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1行审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龙口市国土资源局、姜政保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口市国土资源局,姜政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81行审160号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龙口市港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韩茂志,局长。委托代理人金晟鸣,法规科科员。被执行人姜政保,男,汉族,农民,住龙口市。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国土资罚字(2015)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3日以被执行人姜政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确认:被执行人姜政保未经批准于2010年开始擅自占用龙口市东江街道中智家村集体土地套院建房、建废品收购站,总占地面积5950平方米,其中耕地1920平方米,园地4030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违法占地。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龙国土资罚字(2015)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姜政保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5950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95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158350元。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3日依法将龙国土资罚字(2015)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的儿子姜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的小儿子姜春栋送达了龙国土资催告字(2015)153号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履行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确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放弃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龙国土资罚字(2015)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完全履行龙国土资罚字(2015)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准予执行。二、责令被执行人姜政保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5950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95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逾期不履行,由龙口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三、责令被执行人姜政保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口市人民法院交纳罚款人民币158350元。逾期不履行,由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费2275元,由被执行人姜政保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思凯人民陪审员  吕廷国人民陪审员  范惠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初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