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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胜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胜泉,罗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58-1号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刘某,理事长。被执行人:唐胜泉,男,汉族,生于1933年2月5日,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罗素琼,女,汉族,生于1934年4月12日,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唐胜泉、罗素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9日提出执行申请,其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偿还借款协议,请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克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