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81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周某、王某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周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财保20号申请人:杨某被申请人:周某被申请人:王某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周某、王某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杨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扣留被申请人周某、王某在湖北鑫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2000万元。紫金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钟祥营业部为杨某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某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为有效担保,其保全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某、王某在湖北鑫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2000万元予以扣留,扣留期限为一年,停止支付。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杨某负担。审判员  邹明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