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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刑终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金爱等人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金爱,吴家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刑终207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金爱,女,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1996年6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1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家和,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1月29日被抓获,同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明非,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金爱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吴家和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7日作出(2015)大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金爱、吴家和均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刘金爱、吴家和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刘金爱、吴家和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金爱、吴家和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王 钰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佟占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曰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