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民终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罗小明、潘启方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小明,潘启方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小明,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都匀市水表厂供销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启方,女,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都匀市人民医院退休职工,住都匀市,上诉人罗小明因与被上诉人潘启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都匀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黔2701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都匀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1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都匀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罗小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田一铭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李颖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