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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周良安、周晓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良安,周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45号申请执行人周良安,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周晓林,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申请执行人周良安与被执行人周晓林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鄂0114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良安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周晓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周晓林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晓林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晓林在银行无存款,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在房产登记部门也无房屋所有权登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晓林暂无偿付能力,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4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周晓林应继续履行(2016)鄂0114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新 华审判员 蔡 胜 利审判员 欧阳世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