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执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谷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某,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字第00574号申请执行人谷某,男,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王某,男,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张某,男,住所地献县上列当事人间交通事故经济赔偿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沧仲裁献字第006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6-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奎松执行员 李广杰执行员 魏建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荀金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