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民辖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曾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辖终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旭,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旭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2002民初9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是:撤销雁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2002民初90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曾旭答辩,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曾旭在上诉人承包的资阳市万达广场工程安装过程中坠落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判理由及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天勇审判员 肖 忠审判员 黄 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