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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冯景武与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景武,肖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496号原告:冯景武,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肖斌,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景武诉被告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景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6元,由原告冯景武负担。审 判 长  陈永珑人民陪审员  欧阳春人民陪审员  马春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瑞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