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冯景武与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景武,肖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496号原告:冯景武,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肖斌,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景武诉被告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景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6元,由原告冯景武负担。审 判 长 陈永珑人民陪审员 欧阳春人民陪审员 马春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瑞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