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28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陈海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陈海华,张玲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28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41号。法定代表人谢文。被执行人陈海华,男,1975年9月8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张玲芝,女,1979年1月30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陈海华、张玲芝商事仲裁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海华有股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海华在台州喂喂王子鞋业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出资额:10万元;股权占比:100%],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安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