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催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宜兴市恒昌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兴市恒昌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催13号申请人:宜兴市恒昌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吴云昌,职务经理。权利申报人:博山开发区孜益机械厂,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开发区叩家村。法定代表人刘雪峰,职务经理。申请人宜兴市恒昌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因青岛银行31300052/27302993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博山开发区孜益机械厂已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宜兴市恒昌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