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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催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宜兴市恒昌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兴市恒昌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催13号申请人:宜兴市恒昌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吴云昌,职务经理。权利申报人:博山开发区孜益机械厂,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开发区叩家村。法定代表人刘雪峰,职务经理。申请人宜兴市恒昌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因青岛银行31300052/27302993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博山开发区孜益机械厂已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宜兴市恒昌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