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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766号原告:王某被告:陆某王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王美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美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美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美行负担。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