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韩立兵与徐永军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立兵,徐永军,韩立兵,徐永军,韩立兵,徐永军,韩立兵,徐永军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290号原告:韩立兵。被告:徐永军。原告韩立兵与被告徐永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韩立兵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立兵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立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韩立兵���担。代理审判员 郑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