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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6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熊志军、叶宝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熊志军,叶宝玉,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699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45、47号,组织机构代码X3153397-7。主要负责人:张真理,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支恒,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红,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志军,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连平县。被告:叶宝玉,女,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连平县。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11号之二第二层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5568812K。法定代表人:杨昕。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熊志军、叶宝玉、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已与被告熊志军、叶宝玉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760元,减半收取计4880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488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区瑞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柳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