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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与刘淑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刘淑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711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中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67613181XU。法定代表人:陈和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兵,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该支行平桥分理处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淑容,女,1963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诉被告刘淑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于2017年0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隆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肖青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