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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磐石市黑石镇红地农资经销处与张君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黑石镇红地农资经销处,张君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135号原告:磐石市黑石镇红地农资经销处负责人:徐连英,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张君库,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磐石市黑石镇红地农资经销处与张君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磐石市黑石镇红地农资经销处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磐石市黑石镇红地农资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119.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磐石市黑石镇红地农资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