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83民初90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9030江重庆与江国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重庆,江国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9030号之一原告:江重庆,男,194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明,江苏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国纲,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江重庆与被告江国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重庆撤诉。案件受理费264300元,减半收取132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审 判 长  吴建党代理审判员  史 晴人民陪审员  常卫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