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庆彦诉被告孙辉勇、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庆彦,孙辉勇,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99号原告:马庆彦,女,满族,无业,住凤城市宝山镇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孙辉勇,男,满族,无业,住凤城市安阳镇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方明,系公司经理,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庆彦诉被告孙辉勇、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庆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马庆彦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丽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