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4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徐梦与昆山众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标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梦,昆山众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标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4872号原告:徐梦,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晓春,系原告父亲。被告:昆山众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蓬朗新星中路蓬曦园C6组团沿街商业店面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87834429A。法定代表人:张赤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曙光,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标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新奉公路2313号7幢3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55724445H。法定代表人:袁世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刚,该公司员工。原告徐梦与被告昆山众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标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丽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徐梦负担。审判员 朱丽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晓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