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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3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本航集团有限公司、福安市福克斯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航集团有限公司,福安市福克斯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998号申请执行人:本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法定代表人:王仙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立杰,福建韩城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缪欣,福建韩城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福安市福克斯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夏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本航集团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福安市福克斯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本航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安市福克斯电机有限公司偿还本金300000元及利息5850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福安市福克斯电机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将被执行人福安市福克斯电机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无存款,也无股权等财产信息,其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动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现0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郑健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姗姗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