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4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关秀辉、吕庆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秀辉,吕庆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4民初61号原告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鸡冠区兴国路258号。法定代表人杨金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关秀辉,女,48岁,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被告吕庆发,男,57岁,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关秀辉、吕庆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6.00元,减半收取1,25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天英人民陪审员 廉世宏人民陪审员 王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娟 更多数据: